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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这些车位有问题

时间:2016-12-28 20:58:52    作者: xiaowei    来源:网络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曾经,有车就是牛 X 的象征;现在,有车位才是真正的炫耀。但是,你知道不知道,有些车位是有问题的,而你很可能已经上了开发商的当。

车位

  1、小区的公共空地

  小区里的空地,有的时候甚至是绿地,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画根线就收钱。有的作价卖给业主,有的按月出租。但是,由于小区的土地使用权归全体业主,因此开发商无权出售敞开式的地上车位。

  所以,这类车位可以由业主大会授权业委会委托物业租给业主使用,所收租金扣除必要费用后归入小区维修资金。

  2、无约定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建筑面积未分摊,且开发商单独取得车库产权的,则开发商可以对购房人出售车位产权,这似乎是天经地义的。

  可事实是,除非开发商提前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申明,该小区里的地下车位的产权属于单独转让,不随房子一起卖。否则,地下车位也应当归业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应归业主。

  3、已被公摊的地下车位

  如果地下车位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被小区业主分摊了,那么开发商就无权出售。换句话说,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把地下车位的面积分摊到每个业主的身上,并且按比例收过钱了,再把这样的地下车位卖给业主,就是重复收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 37 条规定:“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 因此若不能办理产权,车位买卖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业主买到手的只是一张白纸而已。

  4、人防工程禁止开发商销售

  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是知道的。有的地下车位属于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是国家强制配套,是禁止开发商销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开发商的投资已经随着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自动转移给了全体业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车库及其收益均归全体业主共有。

  5、租赁期限超过20年属于欺诈

  有的开发商很 “ 明智 ” ,在签车位合同的时候会申明车位不能买卖,不签买卖合同,只与业主签租赁合同。可在租赁期限上超过了 20 年的时候,并不向消费者声明 20 年后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合同法》第 214 条规定:“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即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 20 年,20 年后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开发商的这种行为是赤裸裸的欺诈行为。

  最后,看完上面这些介绍,不知道大家可否对这些问题车位有了更多的了解呢?如果你已经了解了,那么恭喜你,下次应对开发商忽悠的时候,你将可以更有底气了!

关键词阅读: 车位 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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