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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草案建议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来源: 时间: 2019-06-26 11:15:49

6月25日,森林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宪魁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指出,1984年通过的现行森林法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促进林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林业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功能定位已发生根本性变化,迫切需要对现行森林法作出相应修改,推进构建现代林业治理体系,为林业改革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王宪魁说,修改森林法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立法规范和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维护森林生态安全,推动森林生态文明建设和现代林业发展。

修改森林法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坚持保护优先,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坚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与政府必要的宏观调控相结合,实行森林分类经营管理;坚持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保护好各类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据介绍,森林法的修改主要包括五项内容:

一是明确森林权属。草案增加“森林权属”一章,针对我国森林权属实际,区分主体分别规定: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国务院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行使或者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者职责;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多种所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在依法取得的国有或者集体林地上发展多种形式的林业产业,保护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二是明确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划分,实行分类经营和差异化管理。草案规定,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未划定为公益林的森林属于商品林,主要发挥经济效益。草案规定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并明确资金来源和用途。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林,在兼顾生态效益的前提下,商品林由林业经营主体依法自主经营。

三是完善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草案完善了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适当下放审批权,缩小许可范围,既坚持森林资源的有效管理,又有利于充分保护个人和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四是明确林地总量控制制度。林地是林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为了加强林地保护,草案明确林地的概念,设定占用林地总量控制制度,完善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并将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临时使用林地制度上升为法律。

五是明确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展,重要的是明确责任,强化监督。草案规定,国家实行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草案新增“监督检查”一章,规范森林资源保护发展考核评价制度,强化森林资源保护的监督检查措施,明确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益诉讼等内容。(记者 张红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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