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出台推进“扶贫保”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和经济补偿功能,增强贫困人口的抗风险能力,助力我市脱贫攻坚,5月11日,巴中市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巴中市财政局、巴中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巴中市保险行业协会联合印发《巴中市推进“扶贫保”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方案》提出,201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扶贫保”保险产品,确保到2020年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达到95%以上。
全市2014年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到2020年参保率达到95%以上
《方案》提出,制定本方案是为了进一步发挥保险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作用,建立和完善防止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长效机制,扎实推进全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
哪些人能享受“扶贫保”政策优惠呢?《方案》指出,“扶贫保”的重点参保对象为全市2014年确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以及自费投保的农村其他群众。
此外,《方案》明确:“扶贫保”产品以户为单位购买。根据“脱贫攻坚期内扶持政策不变”的政策要求,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自主自愿的基础上,允许在2020年底之前享受保费补贴政策,以避免出现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补则补、应扶则扶”。
我市“扶贫保”将达到什么样的目标?《方案》提出,要集中全市保险优势资源和力量,2017年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扶贫保”保险产品,确保到2020年期间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保率达到95%以上。
保险期限为1年
按人均保险金额进行赔偿
《方案》指出,“扶贫保”保险期限为1年,从签发保险单之日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保险责任在《方案》中也做了界定:投保人家庭成员(以家庭户口薄记载成员为准)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或住院医疗、疾病身故的,承保机构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按照相应的人均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孤寡老人参保后发生意外或疾病身故的,承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本方案的规定理赔,其索赔及后续事宜由参保人所属乡(镇)政府负责。
《方案》明确,为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投保,为鼓励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购买“扶贫保”产品,实行财政保费补贴机制。其中财政补贴保费80%、建档立卡贫困户承担保费20%。也就意味着,“扶贫保”费60元/户,贫困户只需拿12元。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明确,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外的农村群众购买“扶贫保”产品,财政不予保费补贴。
10个工作日内进行理赔
对承办机构实行优胜劣汰
《方案》指出,承办“扶贫保”的保险机构,必须具有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的保险产品,具备专门的技术人才及业务管理经验。实行优胜劣汰制度,对服务不到位、群众不满意、信誉不好的承办机构,取消资格,及时调整其他机构进入。
承办机构的资质和数量、调整机制也作了明确说明——根据川保监发〔2017〕51号文件有关“选取承办机构”的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各县(区)“扶贫保”业务由1-2家保险机构分区域承办。各县(区)也可以结合辖内保险支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服务能力、公司信誉等进行调整,但不得超过2家。
“扶贫保”承办机构要强化统计分析和信息报送工作,强化“扶贫保”业务的信息管理,落实保密责任,严禁用于“扶贫保”业务以外用途。
各承办机构报案网点要延伸至乡(镇)以下基层,保险理赔金额凡与参保人达成赔偿一致意见的,10个工作日内要将应赔偿保险金直接支付到参保人或受益人的银行账户。建立“一站式”理赔服务模式。其中,凡参保人意外致伤构成评残的,由专业评残机构评定残疾等级,按相应的赔偿标准在限额内赔付。
分工明确
监管“扶贫保”业务重视群众声音
《方案》对责任分工作了明确说明。其中,各县(区)扶贫移民工作局要主动将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提供给承办机构。由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组织贫困户或农村其他群众参保的,制定投保清单、详细列明参保户的投保信息,由参保户或委托其直系亲属签字确认,并以适当方式在当地公示。
此外,“扶贫保”承办机构要严格遵循参保人自主自愿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不得代替贫困户缴纳保费;承办机构在确认收到参保户自缴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单,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应发放到参保户。各级财政要规范“扶贫保”保费补贴,建档立卡贫困户购买“扶贫保”产品,先行缴纳个人应承担保费,财政补贴保费由承办机构依据建档立卡贫困户保单凭证,按程序向县(区)扶贫移民局申报补贴。
为推动这项惠民政策顺利实施,《方案》明确了保障措施。
《方案》指出,市级各主管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扶贫保”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专项督导。各承办机构对“扶贫保”业务要实行单独核算,项下严禁列支与“扶贫保”业务经营无关的费用。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对“扶贫保”业务经营指标的监控,要通过调查研究、走访抽查,及时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本报记者李云良 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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