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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涉嫌非法运输危险品 查扣!

来源: 遂宁新闻网 时间: 2021-04-29 09:00:52

近日,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遂宁经开区大队依法查扣1辆涉嫌非法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

案件

心存侥幸违法运输危货被查

4月21日下午,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驻遂宁经开区大队接遂宁经开区公安分局通报,称一辆渝D牌照的箱式货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车货箱内运输有危险货物。接到通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展开调查。

经执法人员现场问询、调查取证发现,该车辆所载物品经检测为柴油,属于三类危险品,且驾驶人未持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证》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确认该车系非法运输危险货物车辆。因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目前,该案件已被立案处理。

记者获悉,连日来,结合前期道路运输市场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摸排情况和“我为群众办实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各派驻大队深入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目前已依法打击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尤其是“两客一危”类车辆违规经营行为,消除重大安全隐患,全力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提醒

无运输资质请对危货说“不”

柴油是易燃易爆物品,需由专门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车辆及司机运输。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

同时,根据2019年6月12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三)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全媒体记者 何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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