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法官说“典”》第二期:高空抛物致人受伤,谁担责?

近年来,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为了有效防范、遏制高空抛物、高空坠物的发生,《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并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损害责任进行了细化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应当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多数情况下侵权人难以确定,此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建筑物使用人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比如,无法确定所抛物品来源于哪户居民,那么该栋楼的所有居民都应对被侵权人的损失给予补偿,除非能够提供自己没有致人损害的危险物或者是损害事实发生时不在建筑物内等自己不是侵权人的证据。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民法典》同时规定,发生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是从法律上赋予了公安等机关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伤人事件的调查职权。若发生这种情况,受害人要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警,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不仅有利于填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也有利于合理分散损失,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当然,除法律约束以外,更需要公众自觉提升文明素质,真正意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争做文明公民。在此,也提醒广大市民,现在是夏季,在室外摆放花草、晾晒衣物增多,在方便自己的同时,更要注意安全。
《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官简介
张兆林,现任高青法院行政(综合)审判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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