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实干突破先进集体”----东营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





6月29日,全市庆祝建党100周年“两优一先”表彰暨“实干突破”大竞赛、大比武表彰奖励大会召开,热烈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隆重表彰全市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基层党组织和“实干突破”大竞赛、大比武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激励全市上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真抓实干、奋勇争先,为推动新时代东营高质量发展、加快高水平现代化强市建设不懈奋斗。东营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团队被授予“全市实干突破先进集体”称号。
东营中院作为全省首家成立环保法庭的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紧把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战略机遇,创新环境资源审判机制,形成了资源环境审判“东营模式”。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东营召开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肯定了东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做法,向全国法院推广最高人民法院对东营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做法的专题拍摄,作为全国法院“法护绿水青山·大江大河”予以宣传报道。中国改革网和山东改革网刊发了东营法院打造环境资源审判“东营模式”、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2015年东营中院环资庭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首批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
一、 打造环资审判“东营特色”品牌,为油区环境和湿地生态撑起“保护伞”
一是构建环境资源审判全覆盖格局。东营中院开创性探索环资审判专属庭审程序、裁判规则和法律适用方法,推行环境保护案件“三审合一”和专门化审判,指导所辖县区法院及派出法庭都建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法庭,环境资源案件实现就近、快速、优先审理。三年来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1124件,涉及土地面积20.1万亩,实现退耕还湿、退养还滩面积7.25万亩。
二是加强湿地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2020年5月在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汶流管理站设置了黄河三角洲生态湿地保护巡回法庭,对涉生态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探索建立涉湿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驻地审判机制,由中院参与并指导调解组织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保持破坏油区生态行为全力打击。坚持“铁腕整治”,对破坏环境资源和生态的行为坚决打击、绝不手软。近五年来,东营法院审理从输油管线打孔盗窃原油的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刑事案件112件,关停退出油井648处,彰显了严惩水气土污染、坚决打击环境资源犯罪的决心和震慑力。
二、构建共治共享协调机制,聚力助推“生态赋能”行动
一是建立环境资源执法与司法无缝衔接机制,织密生态司法“保护网”。2020年9月,东营中院与黄河管理相关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意见》,依托巡回法庭工作站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共同构建环境资源保护制度体系。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水气污染治理活动,通过司法手段追缴污水处理费达1.45亿元。同时,积极为油泥砂和落地原油污染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支持,依法执结1.37亿元环保行政非诉执行案件,促使油田建成国内首座油泥砂焚烧炉、23个油泥砂暂存池、油泥砂无害化焚烧工程等,彻底结束了油田开发四十多年来遗留的油泥砂污染环境问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的统筹发展。
二是构建环境保护多样化联动机制,谱好生态保护“协奏曲”。依托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与理论基地年会及全国大学生环境资源模拟法庭大赛等,市法院与中国政法大学、山东大学等多所高校建立了环境司法学术研究平台,与公益组织、环保民间机构建立联动机制,促进环境资源审判理论和环保专业技术、审判实践优势整合。
三是创新环境公益诉讼配套机制,打好生态保护“组合拳”。建立城市规划和施工环保司法服务跟进制度,确保环保达标,变事后纠正为事前预防。设置公益诉讼专门资金管理账户,监督生态修复款专款专用于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保障生态修复功能的实现。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完善“案件回访”制度,跟进了解污染企业的设备改造和设备系统升级,有效避免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三、拓宽司法服务社会领域,司法护佑东营碧水蓝天
一是精准提出司法建议,使生态环境损害防患于未然。立足审判工作,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东营市因道路拓宽改造正好途径候鸟白鹭的栖息地,东营中院坚持能动司法、主动作为,积极研判候鸟栖息情况,并据此提出法律意见,使规划部门最终改变了规划设计方案,白鹭栖息地得以完整保存,书写了东营“道路让白鹭”的环境保护典型范例。
二是创新环境司法修复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用审判辐射作用确立环保新理念。开展黄河生态环境司法修复,保护入海口生物多样性。建设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实施丰水期清水沟流路和刁口河流路“双流入海”,推动保护区与黄河大水系连通;保护和改善滩涂湿地生物栖息地质量,确保鸟类种类稳步增加、鱼虾贝类生物繁衍生息。科学安排修复义务人植树造林、补种复绿、增殖放流、劳务代偿,加强修复后管理。探索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赋予强制执行法律效力。实行全域环保“禁止令”机制,确保在最短时间内制止环境污染行为,不必受诉讼程序限制。
三是打造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引领环保法治新风向。东营中院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性的环境资源案件,多起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审理的北京自然之友诉某化工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运用司法手段督促公用事业单位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指导东营区法院审理的武家大沟修复案,强化行政机关履行河道监管职责,该案入选最高人民法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审理的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某化工公司环境污染案是全国首例上市公司作为污染责任主体的案件,通过创新法律适用方法,对污染物存放地的环保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告知”,确保污染不再扩散,避免了对环境的潜在危险;审理的破产重整案,有效推进闲置土地等资源要素进行再开发、再利用,盘活闲置土地4181亩,提升了产业集聚度和资源配置效率,该案入选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净化社会环境”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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