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丨《法官说“典”》第六期: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
最近,在金融借款及民间借贷等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当事人询问关于承担保证责任后,如何正确行使追偿权的问题,今天就来给大家解答一下。
【追偿权的法律规定】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由此可见,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在现实生活中,保证人之所以会为债务人提供保证,往往因为保证人是债务人的亲朋或好友,因碍于情面而为债务人提供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原本有着良好的社会关系,却常会因担保借贷而反目,不利于社会关系的良好发展。
【追偿权的行使】
下面讲一下保证人如何行使追偿权。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保证人在其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行使追偿权,同时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果怠于通知,致使债务人无过失地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只能以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范围不能超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还应当注意的是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也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保证人应当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及时行使追偿权。
一般情况下,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在判决书或调解书正文中会明确保证人享有追偿权,此时保证人在履行完保证责任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判决书中没有明确写明追偿权的,保证人也可以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另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当保证人履行债务不足以消灭债务时,比如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仅担保主债权的本金,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债权人仍就利息等从权利对主债务人享有债权。
保证人的追偿权就讲解到这里。
【法官简介】
于梅玲,现任高青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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