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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在身边丨谁才是要找的被告?看唐坊法庭里如何化解这“一波三折”

来源: 时间: 2021-08-02 14:3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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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人民法院唐坊人民法庭位于高青县唐坊镇政府驻地,辖唐坊、高城、芦湖、常家四个镇(街道), 118个行政村,辖区面积339平方公里,人口 13万余人。

近年来,全庭年均办理各类案件400余件,为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该庭先后获得全市优秀人民法庭、全市优秀妇女维权岗、市级巾帼文明岗、“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三零活动先进单位等荣誉,被省法院荣记“集体一等功”。

小关,河北省邢台市人,是一名货车司机。2020年疫情结束后,分期付款购买了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辆,从事个体货运工作。没多久,就遇上了一件烦心事。

2021年1月26日,小关通过某货运平台承接一单货运业务,运费11000.00元。货物运抵目的地,说好的运费却没了着落。电话、微信多次催要仅2000.00元后未果。小关通过货运平台了解到托运人信息“刘某玲。无奈之下,诉来高青法院。

【助理用情 找出托运人】

法院立案后,根据小关提供的被告刘某玲的联系方式向其送达应诉手续。法官助理在送达过程中发现,刘某玲未能联系上,真正的货物托运人另有其人,货运平台记载的刘某玲信息有可能系被盗用或被注册。无论如何,让刘某玲承担责任似乎显失公平且极易埋下隐患。

法官助理根据小关提供的与托运人常联络的电话、微信,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了解到自始至终与小关联络并支付2000.00元运费的托运人名为“李某静,女,在淄博市张店区良乡物流园”。其本人认可欠款事实,表示经济困难恳请分期支付。小关从电话不接、微信不回的被动局面中似乎看到了希望,于是同意了素未谋面的李某静分期偿还方案。由于当事人未到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法庭使用微信在线调解。

【法官用心 戳穿托运人】

在调解笔录及调解协议起草过程中,一波三折、意外再现。法庭核实李某静身份信息时,其均予以认可,但以身份证不在身边为由,要求日后提供。办案法官认为此事不妥,又不便言明拒绝,便将李某静提供的身份信息反馈给执行部门协查。在执行干警的协查下发现,李某静并非真实姓名,其真实姓名应为“李某芙”,淄博市周村区人。在法官的质问下,李某芙表示李某静为其日常习惯用名,其真实姓名为“李某芙”。此举为案件的正确审理、顺利执行铺平了道路,否则将可能因错误的调解书而无法执行,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法院的司法权威因此受损。最后,小关与李某芙在承办法官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了还款期限、违约责任、诉讼费承担及逾期履行全案余款执行的条款,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官后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意味着微信、微博等记录也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很多人提出疑问:微信作为当下最为重要的通讯工具,什么样的微信记录,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呢?其实微信只是一个载体,将传统的面对面交谈变成不见面交谈。尤其是初次接触的商业活动中,你不知道对方和你聊天的是谁。

因此,在商业活动经济往来中,我们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核对对方身份信息,比如身份证信息、本人的照片视频等,确认和你发生业务往来的对方是谁。其次,对于业务往来的意思表示要表达清楚,确认你与对方发生了什么业务往来。再次,要将以上内容的原始载体保存好,不要删减,否则难以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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