亭湖区全面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深化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大棚房”问题反弹,盐城市亭湖区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设施农业用地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要求,落实属地责任。建立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责任体系,明确责任分工,逐级压实镇、村监管责任,推进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严格源头控制。
《通知》明确,规范审批程序。设施农业经营者应按规定拟订设施建设方案。涉及破坏耕地耕作层的,设施农业经营者在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手续前,应编制土地复垦方案,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组代表、设施农业经营者,对设施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依据相关规划要求,合理确定设施农业用地位置及范围。
《通知》指出,强化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设施农业经营者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土地复垦方案一并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有关要求,对设施农业用地主体提交的设施农业建设方案、用地协议等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办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有关规定的,不予备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用地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材料汇交至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全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系统。设施农业用地协议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办理续期手续,变更备案信息;设施农业经营者变更、设施农业建设方案内容调整的,应按重新签订用地协议办理备案手续。
《通知》强调,落实土地复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依据土地复垦方案,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专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设施农业经营者应在项目动工前一个月内预存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应与银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共同签订土地复垦费用使用监管协议,专项用于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设施农业经营者按使用前土地用途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后,按监管协议退还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设施农业经营者拒绝复垦或复垦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复垦,所需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通知》提出,建立监管机制。在严格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手续的基础上,重点建立工厂化作物栽培连栋温室、规模化养殖畜禽舍、水产养殖池塘等设施农业管理台账,明确到村、到设施、到主体,实行网格化、精准化、动态化管理。将设施农业建设和用地管理巡查抽查纳入日常管理,对巡查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相应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社会监督,实行设施农业信息公开。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畅通举报渠道,对相关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一经核实确认,立即严肃处理。
《通知》表示,保障用地服务。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时,合理安排一定比例的土地利用计划,专门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和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依法依规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服务,对合法合规用地需求予以充分保障。(吴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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