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资讯频道 > 热点 >

全员环保在行动: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的家——沂源森林防火十不准

来源: 淄博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1-12-15 13:28:12

1. 不准放野火烧山、赶兽、驱蜂;

2. 不准在林区烧火取暖、烘烤食物和做饭;

3.不准在林区吸烟和丢烟头;

4.不准在林区烧香、烧纸、放鞭炮、焰火、孔明灯;

5.不准在林区熏鼠洞、蛇洞、兽洞;

6.不准携带火种进山、进林区;

7.不准在山内玩火或烧火取暖;

8.不准擅自在林区进行射击、爆破等易燃作业;

9.不准夜间用火照明;

10.不准擅自进入林区进行挖掘、运输、砍伐树木等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失火罪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标签: 森林防火 保护森林 野外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