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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雅安市名山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来源: 名山观察 时间: 2021-05-06 14:01:15
雅安市名山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简化行政审批服务程序,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改善营商环境,提高政府服务能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有关审批事项时,以书面(含电子文本)形式将法律法规中规定的证明义务和证明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标准、要求,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相应责任,行政审批部门不再收取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含电子文本)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第四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承接的审批事项中,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或不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的,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均不实行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坚持简化审批环节与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依法行政和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本单位告知承诺制的具体实施工作;监管部门负责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执法部门明确执法重点、处罚依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各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确保审批监管无缝对接。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由司法行政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共同审查,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第二章适用对象


第六条

告知承诺的告知方为行政审批部门,承诺方为申请人。


第七条

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事项材料。证明事项可以代为承诺的,要有申请人的特别授权。

申请人不愿承诺或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事项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曾作出虚假承诺并在惩戒期内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三章办理标准


第九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审批事项的名称;

(二)设定证明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和相关条款;

(三)证明的内容;

(四)承诺的方式;

(五)虚假承诺的责任和法律后果;

(六)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申请人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等;

(三)授权行政审批部门到有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开展行政协助查询核实、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现场核查等;

(四)承诺意思表示真实;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十一条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统一格式的承诺书样本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办理流程


第十二条

告知承诺办理程序:

(一)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可以实行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的申报材料,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受理人员应当场利用线上平台核查申请人有无不良信用记录情况。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请人承诺满足办理条件,并当场签订证明事项《告知书、承诺书》;

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承诺申请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经签章的《告知书》送达申请人;

(三)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在告知承诺书上签字后,提交行政审批部门。

(四)区级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材料、《承诺书》等相关材料后,审查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能够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在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行政审批部门可在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场所对申请人承诺书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笫十三条

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前,有合理理由的,允许撤回承诺申请;如需继续办理申请事项的,应当依法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人办理证明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但在其信用记录恢复后,可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



第十四条

对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不符合告知承诺条件的,申请人按一般程序申办。



第五章 事中事后核查处理


第十五条

对实行承诺办理的证明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核查并针对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六条

建立信息推送机制。承办人员办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事项后,应及时将信息推送至本单位监管部门。



第十七条

根据证明事项的具体情况,通过内部核查、信息共享平台查询、多部门协同核查、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在办理时限内,经事中核查发现申请人承诺虚假的,立即中止审批程序。


第十八条

事后核查,监管部门跟踪核查、督促申请人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整改或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要求其在10个工作日内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监管部门及时告知该事项行政审批部门,由该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列入黑名单。

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且申请人无法联系的,经公告后依法注销其行政审批证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对因虚假承诺被撤销行政许可或批准文件的,由该行政审批部门将撤销情况推送至相关监管部门;对申请人将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列入“黑名单”,对该申请人1年以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信用信息同步推送至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虚假承诺取得行政许可的,由相关部门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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