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进入禁渔期 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来源: 封面新闻 ┆ 时间: 2020-03-03 16:20:08
封面新闻 记者 田之路
2020年是农业绿色发展五大行动收官之年,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全面退捕攻坚之年,也是长江流域常年禁捕前最后一个实施4个月的禁渔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要求,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就加强2020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有关事宜,作出通知。
禁渔期和禁渔区
四川省长江流域禁渔期为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黄河流域禁渔期为4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雅安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禁渔期,但禁渔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
全省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0时起,为常年禁渔区,实行全面禁渔。
禁止类型
在规定的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和游钓,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和从事其他影响鱼类生态的活动,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强化渔政执法,保护渔业资源。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统筹协调辖区内渔政执法车、船、艇和渔政执法人员,开展禁渔期巡航执法检查,确保各项禁渔措施落实到位。
加大对水生生物保护区、天然水域、渔港码头、水产品市场、涉渔餐馆等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挖砂采石、涉水建设项目的执法检查;
严厉整治禁渔期违法捕捞、运输、经营野生鱼和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建立和完善跨部门联勤联动、联合执法、协同办案的工作机制,深入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加大对群体性、团伙性非法捕捞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法惩处严重破坏水生生物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涉嫌犯罪行为;严禁“有案不送”“以罚代刑”,不断增强执法震慑,提高非法捕捞成本,形成不敢非法捕捞、不想非法捕捞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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