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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人 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工作这样开展→

来源: 昆明发布 时间: 2021-08-16 14:01:40

为指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8月12日,云南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社会事务司《关于印发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第二版)的通知》,并结合云南省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提高政治站位,把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切实加强疫情防控,克服松懈麻痹思想。要结合《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1〕156号)要求,强化监督检查,确保责任明确、保障有力、反应及时。

二、继续强化防控措施

各级婚姻登记机关要按照当地党委政府防控部署和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完善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加强个人防护安全和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三、继续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和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和婚姻登记机关要严格执行《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管理的通知》(云民发〔2021〕151号)要求,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建设、管理,增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服务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登记质量,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优质服务。

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

(第二版)

为指导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婚姻登记机关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制定《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期间工作指引(第二版)》。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指引规定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业务、疫情防控等方面的阶段性工作要求,也可作为其他突发传染病流行期间的参照要求。

二、领导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民政部门要加强疫情防控期间婚姻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切实履行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婚姻登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人员配备,保障防控物资,保证安全秩序。

(二)建立应急预案

各地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根据各地疫情风险等级,对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分区分级管理,完善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及时处置异常情况。

三、工作流程

(三)实行登记总量控制

疫情防控期间,各婚姻登记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疫情风险等级和窗口容量、场地大小、人员配备等因素,合理确定每日办理的登记总数,并按照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四)实行预约登记制度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通过电话或微信、网络等方式,实行预约登记制度。婚姻登记当事人应至少提前1天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预约申请。对有特殊情况的当事人可优先预约。

(五)强化提前告知程序

实施预约登记制度的地区,应当提前公告告知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的条件、登记流程、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等,尽量缩短婚姻登记当事人现场办理时间。

(六)实行分时段登记制度

各婚姻登记机关应制定每日登记计划表,按照同一窗口不同业务之间设置合理时间间隔的原则,将婚姻登记当事人安排在不同时间段分时登记,并提前告知婚姻登记当事人具体登记办理时间。

(七)暂停提供部分服务

疫情防控期间,各婚姻登记机关可视情暂停结婚登记颁证和婚姻家庭辅导等服务,推迟、减少相关会议和大型活动。

四、防控措施

(八)加强防控物资配备

各地民政部门要为婚姻登记机关配备充足的口罩、手套、消毒液、测温枪(体温计)等必要防控物资,满足日常防控需要,保障婚姻登记机关在疫情期间能正常开展婚姻登记工作。

(九)加强员工个人防护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加强疫情防护教育培训,积极动员所有进入办公场所内的工作人员做好疫苗接种工作,做到应接尽接。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出现发热、呼吸道症状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工作人员在岗期间须佩戴口罩、一次性手套等防护用品,勤洗手、多饮水,工位保持安全间隔,并与婚姻登记当事人保持适当距离。

(十)加强登记场所防护

要加强工作场所通风换气,在条件允许情况下首选自然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要对场所整体消毒,每天进行无死角、全覆盖式消毒,电梯按钮、门把手等频繁接触部位应适当增加消毒次数。设立单独填表签字区域,准备一次性手套供当事人填表签字使用。每办理完一件登记业务后,要对接触性设备、仪器以及桌椅等物品进行单独消毒。要设置防护物品投放专用垃圾桶,用过的口罩、手套装袋密封后投入垃圾桶,每日及时进行清理。

(十一)加强服务对象管控

要加强人员出入管理,优化办事流程,认真落实扫码、测温、戴口罩等防疫工作要求,做好服务对象的引导、分流,保持安全距离,维护工作秩序。原则上候登大厅不安排人员停留,劝导部分婚姻登记当事人在大门外空旷处等候,降低交叉感染风险。

(十二)严防输入型感染

涉外婚姻登记机关要密切关注本地区关于入境人员疫情防控隐患信息,加强对境外重点疫区当事人的体温检测和询问,对未达到隔离期的人员不予预约和登记。要向办理婚姻登记的近期入境当事人宣传防疫政策,告知提前向有关部门做好健康信息、个人行程和活动轨迹报告;发现有不符合防疫政策要求的,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

(十三)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要开展婚姻登记机关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演练,主动沟通协调卫生健康部门,争取技术指导和服务保障,提升疫情应急处置能力,完善应急预案。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查缺补漏,全面筑牢婚姻登记机关安全防线。

五、宣传引导

(十四)做好事前告知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前将防疫工作要求及疫情风险向预约登记的婚姻登记当事人进行告知提示,提醒其谢绝亲朋好友陪同并做好个人防护。

(十五)引导错峰登记

各婚姻登记机关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方式,劝导群众错开疫情期进行婚姻登记,减少登记场所人员往来和聚集。

来源:云南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