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责难逃!
平安广西网桂林讯(通讯员潘险峰)日前,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以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依法追缴夏某犯罪所得赃款3600元。
1990年出生的夏某是湖南省邵阳市的一名无业人员。2020年10月15日,夏某在某聊天软件上接受一名叫“李青三”的人介绍工作,即帮放置GOIP设备每天可获利1000元,并于次日按“李青三”的指示拿到一套GOIP设备。2020年10月18日至28日期间,夏某按照“李青三”的指示来到桂林市兴安县与阳朔县放置GOIP设备,在兴安县放置该设备运行三天,在阳朔县放置该设备运行两天,并从中获利共3600元。
2020年10月28日,桂林市公安局雁山分局第三责任区刑警大队在阳朔县将夏某抓获,并现场查获了涉案的GOIP设备一套。该大队通过技术手段获取了该GOIP设备上所使用过的电话号码。经查:2020年10月26日,被害人张某接到涉案电话被人冒充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帮其注销京东金融账号为由诈骗94710元;2020年10月27日,被害人付某接到涉案电话被人冒充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帮其注销京东金融账号为由诈骗72000元;2020年10月26日,被害人邓某接到涉案电话被人冒充北京社保局工作人员和北京警察,以其涉嫌骗保需消除骗保记录为由诈骗117885元;2020年10月27日,被害人胡某接到涉案电话被人冒充金融公司人员,以其大学时在京东上办理过网络贷款需注销为由诈骗90433元;2020年10月26日,被害人张某某接到涉案电话被人冒充京东金条客服人员,以其大学时开通了京东金条现需关闭为由诈骗17500元;2020年10月27日,被害人史某接到涉案电话被人冒充京东金融客服人员,以帮其将学生贷款升级为成人贷款为由诈骗68100元。
雁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认为夏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等帮助,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夏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夏某有期徒刑8个月至10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夏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雁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夏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等帮助,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夏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立。夏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予以采纳。法院据此作出前述判决后,夏某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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