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起诉索还购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卖方承诺二手车无重大事故,其实不然,3年后真相浮出水面,继而引发官司——
买方起诉索还购车款并要求三倍赔偿
□广西法治日报记者 赖隽群 通讯员 冼旎文
魏功购买二手车时,卖方承诺未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可用车数年后,魏功发现自己购买的这辆车数度易主,且发生过重大事故,愤而将相关各方诉至法院。经柳州市两级法院审理,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有了最终结果。
◥卖方承诺二手车无重大事故◣
韦谋在柳州市开设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并以自己的名字为这家公司命名。
2017年6月,魏功在该公司的门面看上了韦谋从唐威廉处买来的一辆二手车。
2017年6月12日,韦谋的儿子韦成财向魏功出具定金收条,写明:“收到魏功交来购车定金5000元,该车转让价13万元。”
两天后,韦成财与魏功在韦谋汽车销售公司门面签订二手车买卖协议,并承诺该车无重大事故及无水泡、无火烧事件发生。
韦谋向魏功交付柳州某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出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同日,魏功与上海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抵押其购买的二手车,由该公司为其支付购车款,其再分期偿还购车款。
◥3年后发现车辆曾多次发生事故◣
3年多后,魏功发现这辆车此前出过重大事故,于是找韦谋索赔,韦谋却说他并不知情。
索赔无果,魏功无奈之下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韦成财、唐威廉、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连带返还全部车款13.36万元、赔偿三倍车款40.0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魏功为证明这辆车是重大事故车,提供“查博士”APP查询记录,该记录显示:这辆车于2016年12月1日出险理赔金额为6.98万元,并附有相应维修项目及金额清单。
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韦成财、唐威廉、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对此不认可。
魏功向法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请求对车辆实际更换材料项目与其提供的维修记录中更换材料的项目是否一致,及维修金额是否在该价值区间进行鉴定。
经鉴定:车辆经修复后已使用4年,因车辆过户、持续使用等人为或自然条件因素会导致配件损耗,部分配件无法判别是否更换。轿车更换项目除冷凝器护板(右)、元宝梁、后桥总成、ABS前轮传感器(右)、ABS后轮传感器(右)、B柱上内衬(右)、方向盘无法确定外,其余项目均已更换;更换维修费用共计5.6万元;无法确定的更换配件费用为7899元。
法院依据魏功申请,向保险公司调取汽车保险索赔记录。车辆登记在前车主名下期间,多次报保险:2016年3月24日出险索赔,赔款4105元;7月3日出险索赔,赔款2632元;12月5日出险索赔,赔款7.5万元;共更换配件61项,配件总金额、工时总金额合计7.2万元。
◥一审:返还购车款13万元赔39万元◣
在庭审中,魏功称其向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共计5.56万元首付款,剩余车款7.8万元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由融资租赁公司支付至魏功指定的汽车经销商或承租人账户,其共计支付车款13.36万元。但魏功没有证据证明由融资租赁公司代付剩余车款7.8万元已付至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或韦成财账户,且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不认可收到剩余车款7.8万元。协议、收条、租赁合同中明确购车款为13万元,法院据此认定购车款为13万元。
柳南区法院指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商品交易中,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二手机动车交易中,车辆发生事故次数及维修金额,对车辆实际价值及消费者购买决策具有实质性影响。
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门从事二手车交易的经营者及出卖人,应知晓并向魏功提供车辆使用、维修、事故等真实情况和信息。魏功提供“查博士”APP查询信息及保险公司调取车辆维修及理赔报告显示:车辆发生多次事故,涉及更换安全气囊、轮胎、钢圈、元宝梁、前保险杠支架等多个项目,理赔金额高达7万余元。鉴定机构也作出相应鉴定意见。双方未对“重大事故”的标准含义进行具体明确约定,车辆是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照普通消费者的通常理解。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承诺“包无重大事故”,足以对魏功购买车辆造成误导,即使魏功买车前查验汽车,也不能因此免除出卖人如实告知的义务。
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魏功主张撤销协议、返还购车款于法有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与唐威廉之间属于另外的法律关系。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公司只是提供二手车辆交易平台,协助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是合同当事人。
据此,柳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向魏功返还购车款13万元、赔偿39万元。
◥终审:返还购车款9万元赔39万元◣
“我们卖车只赚了2000元差价,不存在欺诈。我们尽了专业所能检查零部件是否有水泡、事故等,看出零部件是新的,但不知道车出过事故。原车主大规模更换过零部件,该车车况很好,魏功用了这么久都没事。”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魏功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柳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从车辆维修项目、更换零部件看,一审认定车辆曾发生重大事故并无不当。作为二手车交易经营者,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应尽审查车辆情况的审慎义务,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在二手车买卖协议中承诺“包无重大事故”,现又以不知情为由主张不构成欺诈,理由难以成立。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手车买卖协议被撤销后,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应返还魏功购车款。魏功用车3年有余,车辆折旧,参照交易价格、使用年限及新车市场价等因素,中院酌定该车现有价值为9万元。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应返还魏功购车款9万元。魏功应返还车辆。魏功主张三倍赔偿价款39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柳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二手车买卖协议;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赔偿39万元、返还购车款9万元;魏功向韦谋、韦谋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车辆。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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