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 灵武法院一纸判决维护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来源: ┆ 时间: 2021-07-02 13:36:21
近日,崇兴法庭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因二审维持原判而尘埃落定,为两名孩子争取到了与婚生子女相同的权益。
二原告王某和马某均系未成年人,起诉要求他们“消失”的父亲王某支付抚养费。经法庭审理查明,2010年,二原告母亲马某与被告王某通过QQ聊天软件相识,被告自称离异单身,与原告母亲相处近一年后,双方旅行结婚并宴请家中长辈后同居一起生活,同居不久后,原告王某于2011年出生,2015年原告马某出生。在原告母亲马某生下两个孩子后,被告仍然隐瞒其有配偶的事实,与马某及两个孩子心安理得的生活在一起。直至2015年6月,被告不辞而别并更换手机号码,彻底消失在了二原告和母亲的生活中,离开后也再未尽半点父亲责任和抚养义务。2020年,二原告将父亲王某起诉至灵武法院,要求支付抚养费。
因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崇兴法庭受理案件后,高度重视,详细了解案情,对二原告边疏导边审理,最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判决本案被告按月向二原告分别支付抚养费600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以曾与二原告母亲达成“二原告由其母亲自行抚养”的口头抚养协议为由提起上诉,二审判决维持原判。本案现已进入执行阶段。
法条连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本案被告作为二原告父亲,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理应支付抚养费,灵武法院遂作出上述经得起上诉和时间推敲的判决,依法维护非婚生子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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