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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快报!配送员签了“承包协议”就不是员工? 法院:穿透合同看实质

来源: 荆楚网 时间: 2026-04-29 21:15:33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蔡蕾)4月2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首次集中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冯某与某代理公司、某信息公司、某支付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明确了新就业形态中以“民事协议”替代劳动关系的认定规则。

近年来,外卖、快递、网约车等新业态蓬勃发展。不少平台及合作企业却以“承包协议”“合作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试图规避社保、工伤赔偿等法定责任。

2023年11月,冯某与某代理公司签订了一份《配送业务承包服务协议》。协议载明:冯某按每单2.5元承包某买菜平台配送业务;公司支付的费用是“承包服务费”,不是工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承包服务关系;公司不对冯某进行劳动管理,不限制其人身自由。


【资料图】

冯某入职后,在某代理公司的一个站点从事配送工作,发现实际情况与协议并不一致。站点负责人依据某买菜平台的管理规则,对包括冯某在内的配送员进行协调管理。工作期间,冯某需参加早会,平时还要进行“人脸识别”打卡。

冯某提交的聊天记录、系统截图及《某买菜平台骑手薪资》显示:他的工作量、日程、所属站点等信息,都被系统记录下来。公司还有一套完整的薪资规则:包含薪资构成、冲单奖励、保险、处罚等。他的报酬则由某信息公司或某支付公司账户发放。

后来,某代理公司的这个站点被撤销。冯某诉请确认与某代理公司、某信息公司、某支付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不能只看合同名称,而要看实质管理。本案中,某代理公司设立了站点,安排了站长,站长对冯某等配送员进行日常劳动管理。 开早会、人脸识别打卡、工作量统一安排、奖惩规则执行,这些都属于典型的用工管理行为。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具有劳动关系项下的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性特征。冯某与某代理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某信息公司、某支付公司,法院查明,两公司系依据某代理公司的委托向冯某发放劳动报酬,冯某从事的工作不是两公司的业务范围,两公司也没有对冯某进行管理。因此,冯某与这两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指出,部分平台及合作企业采取与劳动者签订冠以“合作”“服务”等名称的民事协议,实则超出民事协议约定范围,对劳动者实行具有强从属性特征的劳动管理。司法应当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综合考量用工事实,依法认定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不能仅凭一纸民事协议的形式约定就否定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新就业形态下,部分平台及合作企业以“合作”“服务”等民事协议替代劳动合同,规避劳动法义务。但若协议履行中企业实际对劳动者实施强从属性管理,仅凭协议表面约定否定劳动关系,将背离实质正义。人民法院应坚持实质审查原则,综合考量工作安排、劳动报酬、管理方式、奖惩监督等用工要素,准确判断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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