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用“共享经济”掩盖外卖小哥的劳动事实,法院不认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记者张扬 通讯员蔡蕾)全职外卖配送员与平台代理商签订《共享经济平台综合服务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是承包关系,实际工作却要接受排班、考勤、请假、扣款等严格管理。4月29日,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这种协议不能掩盖实质用工管理,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11月,许某在某外卖平台授权的代理商某物流公司全职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次月,某物流公司与某科技公司、许某签订《共享经济平台综合服务用户服务协议》。协议约定:某物流公司与许某系民事承包关系,许某不接受某物流公司的任何管理,某物流公司也不向许某支付工资,而是支付“任务合作服务费”。
但许某的工作日常是这样的:站点按早中晚三个时段排班,上线必须在早上7点前,下线不早于晚上8点。每月上满27天且每天干满8小时,才能拿到冬季补贴。超时、被投诉、差评,一律扣款。有事找站长请假,公司统一安排培训。工资按送单量算,明细表上列着全勤奖、冬季补贴、超时扣款、差评扣款。
许某用自己车送餐,但得穿平台工服、戴头盔。APP账号是公司给注册的,接单方式可以系统派单或自己抢单。
2023年5月,许某把身份改成了兼职。随后以公司没缴社保为由离职,起诉要求确认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与某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劳动关系,核心看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
人格上,公司用APP账号管着许某,站长调配上下班时间,培训统一安排,请假要找站长批。经济上,公司掌握许某从业所必需的配送数据,制定结算标准,接单量决定工资,全勤有奖,超时差评扣款,这份收入是许某的主要生活来源。组织上,许某有公司注册的配送员ID号,穿平台统一工服,以平台名义送餐,干的活就是公司的主营业务。
法院据此判决:许某与某物流公司自2021年11月至2023年4月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认定外卖配送行业劳动关系时,判断的核心应回归劳动管理的强度,以此为基础审查是否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全职与兼职的本质区别在于自由度——管理越严格,越可能构成劳动关系。法院不会只看合同名称或报酬名目,而是综合判断:有没有排班考勤?请假要不要批?能不能去其他平台接单?报酬里有没有全勤奖、季度奖?具体而言,应紧扣用工事实,综合判断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并在认定中优先考虑将经营外卖配送业务的平台合作企业作为劳动关系的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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