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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数量迅速增加 居民小区各类车位权属亟须立法明确

来源: 法制日报 时间: 2018-05-25 19:24:28

2018年5月初,无锡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在陈幽泓看来,争议的背后是停车位权属的法律依据不清晰,实践中对法律规定的落实也不统一。

1997年1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8月修订的人民防空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商品房小区配套的地下人防工程的权属只字未提。

在林仁聪看来,物权法等法律没有对人防车位的产权进行具体规定,人民防空法虽然没有明确人民防空工程的产权归属,但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加之《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规定人防车位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人防车位,应由开发商管理、使用和出租。

陈幽泓认为,当务之急是由国家对地下人防停车位的权属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在修改相关法律时进行明确,也可以在对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时予以明确。

北京一位从事投融资业务的律师分析认为,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建设在小区人防工程内,非战时用于停车的地方。根据《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结合人民防空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地下人防车位归属国家所有,产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这位律师进一步分析说,根据人民防空法的规定,即使由包括开发商在内的单位和全体业主投资建设车位,也只是享有对车位的管理权、收益权。

这位律师告诉《法制日报》记者,对于地下人防停车位,可以考虑由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产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归属投资人,这样既可以明确人防停车位的权属从而减少纠纷,也有利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赋予非人防车位单独产权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前述北京这位律师解释说,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已经承认了地下空间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土地资源日趋紧张,地下建筑在城市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在这位律师看来,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对该类车位的权属有不同于物权法的规定,即“地下工程应本着‘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处分’的原则,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或依法进行转让、租赁”。

据了解,房产管理部门在核定建筑面积时,对层高大于2.2米的非人防设施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计算全部建筑面积,可以单独取得所有权。

这位律师建议,针对非人防的地下停车位,应当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依法赋予其单独的所有权,可以独立投资建设、经营管理、获得收益。

在王伟看来,城市里的停车位不只有地面和地下,还有建于屋顶的停车场和立体式停车场。

这其实并非新鲜事。早在2011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结全国首例屋顶平台停车场权属纠纷案件。

为了满足小区车位配置的需要,开发商在获得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将小区一座四层楼的裙房屋顶开辟为机械式屋顶停车场,供业主停车。其后,业主与开发商就该停车场的权属发生争议。

上海市二中院受理这起纠纷后,经审理认为,该停车场建造在归业主共有的、本属于建筑物基本结构部分的屋顶之上,其与屋顶直接紧密地结合为一体,不能单独存在,因此,屋顶停车场为小区全体业主共有。

在陈幽泓看来,正是由于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于停车位在实践中的快速发展,导致停车位纠纷时有发生。

陈幽泓认为,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停车位争议,在物权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明确界定停车位的权利归属,真正实现车位产权明晰、权责明确。

前述北京律师补充说,另外,我国还缺失车位权属登记制度,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与车位配套的登记制度,对车位单独确权、单独办理登记,以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停车位纠纷。(记者 陈磊)

关键词: 权属 私家车 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