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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养老保险最新政策:江苏省机关事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2016-05-09 14:39:36    作者: jqh123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六)积极探索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方式。在有关条件成熟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省级经办机构每月生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申请,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一)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二)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三)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

  八、职业年金

  (一)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二)职业年金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征收,征收的职业年金全部进入省级经办机构开设的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按月将省级职业年金归集户中的职业年金全部归集到全省职业年金归集户,按照职业年金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

  (三)参保人员在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四)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九、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

  (一)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执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指数。

  (二)非在宁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

  1.执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贴标准的,使用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

  2.执行省直和所在地规范后津贴补贴标准和退休(生活)补贴标准平均数的,使用省和所在地同条件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的平均值。

  十、待遇申领和核定

  (一)各单位要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龄和缴费年限认定的有关规定,及时为到达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待遇条件的,所在单位应在参保人员退休当月的21日至次月5日到省级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省级经办机构从单位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二)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到省级经办机构办理继续缴费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省级经办机构将其作暂停处理。

  (三)参保人员退休时,选择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参保人员在提交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产品合同后,省级经办机构按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管理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统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省财政给予补贴。

  省级财政和人社部门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十二、地方改革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的处理

  (一)纳入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的人员,改革前曾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试点的在职在编人员,试点期间个人缴费经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缴费手册的记载进行初审后,由单位集中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历年1月1日城乡居民一年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计息后,采取记账的方式划转至改革后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记实,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比对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二)跨统筹地区转入的人员(包括首次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单位所在地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地方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由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跨统筹地区或跨制度转出的人员,在其办理转移手续时,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将其参加原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十三、原在企业工作年限处理

  曾在企业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企业工作期间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补缴后,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续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未按规定补缴的,应缴未缴的工作年限作为中断缴费年限处理。

  十四、稽核工作

  省级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及有关规定,对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及待遇享受的情况进行稽核。社会保险稽核分为书面稽核和实地稽核,省级经办机构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参保单位进行专项稽核,参保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十五、社会化管理服务

  按照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充分利用机关事业单位现有资源,依托现代化技术和原单位协助的方式实行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丧失养老保险领取待遇资格时,单位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将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六、附则

  本办法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实施。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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