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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每人每月提高至110元

时间:2017-01-19 16:50:09    作者: shanie1573734579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济南市政府研究,现在的济南市根据省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从2017年1月1日起的时候,就是再一次的去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从100元提高至110元。

  本月起,济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开始按新标准发放,25日前将全部发放到位。

  据了解,本次是2011年以来济南市第7次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实现了居民养老待遇“七连涨”。全市79.1万余名60周岁以上的城乡老年居民将因此受惠。

  目前,济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参保居民每年缴费一次,从100元到5000元,设12个缴费档次,政府还将根据参保居民选择的缴费档次给予缴费补贴,缴费档次越高,政府补贴也就越多。此外,根据市委关于社会保障精准扶贫工作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低保、重残等农村困难群体将享受不低于最低缴费档次的政府代缴政策。

  市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是由政府财政全额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是由个人账户积累额形成的。也就是说,居民养老保险金就如同养老的一座房子,基础养老金是政府给每个人打的地基,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像是在地基上盖的房子。基础养老金每个人都是一样的,政府将根据财政支付能力不断调整这一标准。而房子的大小、好坏就看个人缴费的多少而定,个人缴费多,账户积累就多,个人账户养老金就多,个人的养老水平就高。简单来说就是“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符合补缴范围的人员包括三类:

  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内,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最多可补缴15年年龄计算截至去年底

  据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凡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我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即1996年1月1日)。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据悉,涉及年龄的计算时间均截至2014年12月31日。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补缴各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缴费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本金和利息)。用工单位和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确定历年工资收入的,以我市执行的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利息以历年公布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补缴费用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承担,一次性缴清。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统一以补缴时我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补缴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一次性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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