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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判宝能系增持万科无效”系误读

时间:2017-02-07 11:31:53    作者: xiaowei    来源:东方财富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多家媒体援引一份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宣称万科工会起诉宝能损害股东利益获胜诉。记者获悉,深圳市两级法院仅对宝能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予以了驳回,该案实体部分的审判一审尚未开庭。

  据悉,2016年7月初,万科工会向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相关资管计划的管理方南方资本、泰信基金与西部利得。

  万科工会认为姚振华通过这些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判令宝能方面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期限改正无效民事行为。

  此外,在改正前,不得就万科股票行使表决权、提案权、提名权、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及其他股东权利;在改正前,万科不承认、不接受宝能方面在股东大会议案的有效表决权及其他股东权利等。

  万科工会诉讼的理由的主要是:钜盛华、前海人寿等涉及未履行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书面报告的义务、未严格按照《证券法》、《收购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增持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昨日有多家媒体援引一份去年11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裁定书,宣称万科工会在这一诉讼中获得胜诉。

  记者获悉,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的裁定书,针对的是宝能方面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宝能方面认为此案无论从涉及标的以及案件影响来看,受理此案的罗湖区人民法院都不具备管辖权,认为应由广东省高院管辖。罗湖区人民法院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均驳回了宝能方面的管辖权异议。

  有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法院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属于法院对程序性事项的确定,并非对案件实体部分的判决,前述裁定只能说明确这一案件由罗湖区人民法院予以管辖审理。

  深圳法院以及万科方面多名知情人士均透露说,实际上万科工会诉宝能一案实体方面的审理,目前一审在罗湖区人民法院尚未开庭,不存在所谓的万科工会胜诉。

  【延伸阅读】

  深圳法院: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案目前仍在审理中

  2月6日,有媒体报道宝能系增持万科股票行为无效。对此,深圳法院相关人士解读称,此事只针对管辖权异议。而据深圳罗湖区法院公开资料显示,目前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等被告的案件仍在审理中。

  在此之前,有媒体报道“深圳法院判决钜盛华、前海人寿等增持万科无效”。该报道称,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宝能旗下的钜盛华、前海人寿通过相关资管计划增持万科损害股东利益,请求判令宝能方面增持万科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已获法院支持。深圳罗湖区法院一审判决万科工会胜诉后,宝能方面上诉深圳中院,并提出将案件移交广东高院管辖,但深圳中院未予支持,维持原判,且为终审裁定。

  对此,知名律师许峰认为,该引述造成严重误导。文件仅显示了万科工会此次起诉的管辖法院,深圳中院裁定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但该法律文书未判决起诉结果。

  有分析就此指出,裁定书显示,万科工会向法院起诉之后,宝能方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该异议被驳回。此后,宝能方面继续上诉,要求案件移送广东高院,并提出三点理由:

  1、万科工会要求确认原审五被告增持行为无效的诉讼请求所涉及标的金额已经达到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2、万科工会系要求原审五被告在股票限售期满后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改正无效民事行为”,故该项诉讼请求实为强制原审五被告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减持股票,涉及的标的金额亦达数百亿元之巨,远超罗湖法院级别管辖范围;

  3、本案涉及上市公司投资者增持股票的合法性审查、上市公司投资者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使等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应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以及案件复杂性、影响力均已达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范围。

  然而,深圳市中院最后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起诉请求确认本案所涉继续增持行为无效并判令“改正无效民事行为”,以及在改正前限制相关股东的权利,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同时,上诉人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深圳中院最后裁定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专用术语介绍:仅以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为例,进行区分解释如下: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关键词阅读: 深圳法院 宝能系 万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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