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这一起行贿罪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戚某犯行贿罪,判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人民币)。
平昌县有江口镇等2个镇土地整理项目,2005年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下发通知纳入项目库,项目区建设规模14821.5亩,可新增耕地1531.2亩。但报国土资源部申请立项时,专家认为项目规划设计需要进一步修改完善,未能通过评审,该项目国家财政一直未投资实施。200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戚某通过朋友联系原平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谭某某(已判刑),有意投资土地整理项目,请求帮忙运作,谭某某表示应允。2007年10月,平昌县国土资源局报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同意该项目转报为耕地占补平衡项目。
2007年12月3日,被告人戚某以长期与其一起务工的陈某某为法人和被告人戚某之妻张某为股东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巴中某土地整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聘请被告人戚某为公司经理,该公司系被告人戚某一人出资、经营、管理。2007年12月12日平昌县国土资源局与巴中某土地整理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土地整理项目投资协议》。2008年1月16日,通过公开招投标程序由被告人戚某挂靠的四川省广安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工程施工。2008年2月14日,被告人戚某挂靠的四川省广安某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平昌县国土局签订了施工合同。该项目于2008年3月12日开工、2008年9月30完工。2009年11月26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新增耕地1535亩。
2007年至2010年间,被告人戚某为感谢时任平昌县国土局局长谭某某在平昌县江口镇土地整理自投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和关照,先后三次送给谭某某现金人民币82万元。
2008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戚某为得到平昌县国土局土地整理交易中心主任马某某(已判刑)在平昌县江口镇土地整理项目上给予的关照,先后两次共送给马某某人民币现金50万元。
2012年3月30日,被告人戚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向巴中市纪委交待了向谭某某、马某某等行贿的事实。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戚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戚某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找其调查时,主动交代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涉嫌行贿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之规定,依法决定对被告人戚某适用减轻处罚。为了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的工作秩序,维护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保障国家公务人员职务廉洁性,根据被告人戚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