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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存在的房产项目骗取现金431.55万元 巴中一男子获刑十三年

时间:2014-08-19 08:48:00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以不存在的房产项目向多个被害人收取购房款、安全保证金和房屋抵押借款等共计431.55万元。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2010年9月至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在仅开始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及准备前置资料,并未取得某商住楼项目国土、规划、建设等政府主管部门许可,亦未依法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拆迁、商品房预售许可等相关手续,实际没有取得开发建设权的情况下,便以某商住楼项目为名,与蒋某某签订合伙合同书,收取蒋某某投资款130万元,与周某、成某某等15人签订住房认购、承包土石方、住房抵押合同书,收取上述15人购房款、安全保证金和房屋抵押借款218.8万元。

  2010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与李某某、熊某某合作准备开发建设巴州区某房产项目时,在李某某、熊某某仅开始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及准备前置资料,并未取得某房产项目国土、规划、建设等政府主管部门许可,亦未依法办理国土、规划、建设手续,实际没有取得开发建设权的情况下,被告人李某个人擅自以某房产项目为名,分别与施某某、冯某等7人签订某房产项目住房认购和土石方、水电、消防安装合同书,收取该7人购房款和保证金共计82.75万元。

  被告人李某将所获投资款和购房款、安全保证金、房屋抵押借款,在某商住楼项目中支付王某某等居民拆迁安置过渡费、危房鉴定费、劳务费以及给文某某转让费,共计19.3万元。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现金431.5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为了维护国家对合同的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维护市场秩序,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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