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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 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时间:2014-08-19 11:27:29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晚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市民尤小姐咨询:我是今年毕业的大学生,现在很多单位在正式签合同之前都会有一个试用期。我想问下,是不是合同签订时间越长,试用期就越长呢,试用期在劳动合同法里是如何规定的?

  人社局回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关键词阅读: 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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