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江县检察院检察官将一份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书交到刘某某手中。“我的无知与冲动严重影响了自己和父母的未来。感谢你们给了我一个改过自新和重新学习的机会!”得知自己入室盗窃的“前科”被依法予以封存后,刘某某泪如泉涌。
2013年12月23日,刘某某因入室盗窃被现场抓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移送南江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后发现,刘某某案发时年龄存疑,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仍未查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问题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推定刘某某案发时未达到盗窃罪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对刘某作不起诉决定。经报请检察长批准同意并提交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刘某某作法定不起诉。
因案发时刘某某属于未成年人,且作不起诉决定,为最大限度地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保障“折翼天使”重返社会,该院遂依法作出对不起诉人刘某某犯罪记录封存决定。事后,承办人将该案的犯罪证据、诉讼文书、工作笔录等材料装订成卷宗后移交该院未成年人刑事档案专柜,由专人对决定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进行管理,加密保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和国家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封存的犯罪记录,且不提供未成年人有犯罪记录的证明。
据悉,这是该院首例决定对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的案例,旨在帮助涉案未成年人走出心理阴影,最大程度维护他们受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权利,防止其自暴自弃,甚至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