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巴中市首次明确提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以城市流动人员、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拓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和范围。
(1)购买范围。主要包括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劳动就业、残障康复、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务等八大领域,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社区矫治对象、外来务工人员、低保人员等服务对象,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组织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2)购买主体。各级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为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根据实际需要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3)服务主体。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免登记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工作服务力量,并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备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并符合登记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条件;拥有一支能够熟练掌握和灵活运用社会工作知识、方法和技能的专业团队;具备公益性、非营利性质;具有按要求提供社会服务的能力等可承接社会工作服务。
(4)加强评审。建立由购买方、服务对象及第三方组成的综合性评审机制,对服务机构承担的项目管理、服务成效、经费使用等内容进行综合考评。
(5)其他要求。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规定,根据服务项目的采购需求特点,选择适用的采购方式。对只能从有限范围服务机构购买,或因技术复杂、性质特殊而不能确定具体服务要求、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方式购买。对只能从唯一服务提供机构购买的,向社会公示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