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周先生来电咨询:我与前妻离婚2年多,当时5岁的儿子随前妻去了成都生活。今年3月份的一天,儿子和小伙伴们扔小石块玩,砸伤了一个小朋友的眼睛,支付了8000多元的医药费。现在前妻找到我,要我承担一半医药费用。前妻这个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冯剑回复:周先生的妻子向其主张承担一半的医药费是有相关法律依据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周先生的儿子不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伤害的由其父母承担责任,又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虽然周先生与前妻离婚,但他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要承担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