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区王某某声称带两少女去山东济南旅游,实际上却安排二人去娱乐场所陪酒。两名少女逃脱后,又被逮住,被王某某非法拘禁。近日,巴州区法院对此案宣判,刑满释放才6个月,又实施犯罪的王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巴州区某娱乐会所唱歌时认识了李某,随后通过李某认识了杨某某、邵某某。2013年7月3日,王某某以去山东济南旅游为由,将邵某某、杨某某带到济南后,将二人安排在一个娱乐场所陪酒。同年7月7日,在王某某不知晓的情况下,邵某某、杨某某悄悄离开济南,回到巴中。王某某发现后,7月14日也回到巴中,欲找到邵某某、杨某某后再次将她们带回济南。
2013年7月14日晚12时许,王某某找到邵某某,用随身携带的匕首架在邵某某的脖子上,没收其电话,强行将其带至巴州区某商务宾馆。7月15日,王某某威逼邵某某将杨某某骗至某商务宾馆后,对杨某某实施殴打。在杨某某表示不敢再逃跑并同意回济南“上班”后,王某某停止对其殴打,并没收了杨某某的手机。2013年7月15日晚上10时许,王某某将杨某某、邵某某、李某带至恩阳区某宾馆,并安排由李某看守邵某某、杨某某。2013年7月18日晚,杨某某、邵某某被市公安局恩阳区分局民警从宾馆解救出来。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依法刑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