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咨询:申请《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条件是什么?
巴中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回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3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由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制定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配方用药由国药店、医疗单位负责。申请《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收购、经营需要以下条件:具有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有符合规定的储存保管条件;有保证医疗用毒性药品安全收购、经营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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