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是在校学生,不满老师梁某的教诲,产生了损毁其摩托车的报复心理。当天晚上,他悄悄将点燃的海绵扔向老师的摩托车,导致停放在一起的多辆摩托车和一辆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孙某某是南江县某中学一在校学生,16岁,今年5月10日,因对该校老师梁某采取的教育方法不满,产生了损毁梁某摩托车的报复心理。5月11日凌晨2时20分许,孙某某受同学邀约从寝室外出上网,后独行至老师的住宿楼院内,将梁某停放在此的两轮摩托车坐垫内的海绵抠出,堆放在该摩托车踏板上,用打火机点燃海绵后离开现场。
该摩托车燃烧后,引燃了相邻停放的3辆二轮摩托车和1辆小轿车,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后因该小区居民及时发现并施救,未造成更大损失。经南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本次损毁财物价值8146元。案发后,孙某某的父母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故意放火并放任火势蔓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老师的教育方法不当,引起被告人孙某某不满,产生了以放火的方式损毁老师财物的故意,加之其父母长期在外务工,监管不力,导致其走上犯罪道路,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在案发后,被告人的父母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法院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出发,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使其早日回归学校,继续读书。
近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从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决定对被告人孙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孙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