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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无情夺去亲人生命 法律援助真情暖人心

时间:2014-11-24 19:08:26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2014年8月18日下午,郑某持“D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搭乘其母张某(系农村户籍,居住农村)往笔山方向行驶,14时30分,该车行至平昌县邱家镇道路一弯道处时,与王某驾驶的小型客车会车,由于两轮摩托车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两轮摩托车倒地,制郑某的母亲张某颅脑受伤,当时昏迷不醒。后张某被立即送往平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但宗因伤势过重,医务人员也无回天之力,张某于2014年8月1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在交警队的要求下仅支付2万元费用,以便于死者张某的安葬。交警队出视现场后很快做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在死者安葬后交警队主持双方进行调解,王某认为自已已支付了2万元,又是次要责任,就不愿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14年9月29日郑某及其家人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援助中心根据新的法律援助条例受理了该案,并立即指派律师承办。援助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深入调查了解,首先到交警部门了解案件情况并复制了相关案件材料,又向王某了解到王某所驾驶的小型客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该车的交强险和限额30万元的商业险。律师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向王某讲解了发生交通事故后相关交强险应该怎样赔付的情况,要求王某提交参保的合同复印件。当王某了解到自身参保了自身的赔付责任绝大部分要由保险公司承担,自已现行支付的2万元款项有望由保险公司退回部分后,同意把参保合同复印件提供给律师。之后律师又到工商部门提取了保险公司的工商注册档案。把所有证据收集齐全后,向平昌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诉状。在庭审过程中通过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律师分项列出了赔偿的项目和具体金额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同时阐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该案的赔偿责任应当先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11万元的死亡伤残限额和1万元的医疗费赔偿内赔偿郑某等三人;超出部分才应该按责任比例划分责任进行赔付;郑某等三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应该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的代理意见。法庭在辩论终结前裁定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后主持调解,当场达成了赔偿协议: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郑某等三人12万元,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郑某三人11209.57元;王某赔偿郑某等三人348.6元。

  通过该案的办理使失去亲人的郑某家人得到了应有的赔偿,心理的到了安慰。同时向当事人双方宣讲了关于交通事故发生后赔付程序、范围、不同人群使用的标准的,以及机动车参保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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