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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领合理合法信访诉求的思考

时间:2014-12-05 13:08:33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以人民法院涉诉信访为研究视角

  近年来,受信访的大趋势影响,人民法院面临的涉诉信访风险和压力也正在日益加剧。日益繁重的稳控和化解压力,不仅耗费了人民法院大量司法成本,也分散了大量精力,研究和分析涉诉信访的深层次原因,引领群众合理合法表达信访诉求,无疑对规范涉诉信访秩序,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动法治巴州,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涉诉信访的涵义

  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在湖南长沙召开全国法院信访工作会议,涉诉信访首次成为人民法院所要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顾名思义,涉诉信访这个概念是与 “诉讼”有关的信访,具有独特的涉诉性,包括信访人、被信访人、信访成因的涉诉性。具体来讲,涉诉信访,其信访人必须是与进入人民法院诉讼中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被信访人原则上是人民法院或与案件相关的承办人、承办法官。其信访原因是信访人对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不满或对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不服,其矛盾纠纷在正常的司法诉讼途径中得不到全面解决,转而希望通过信访途径得到一个满意的解决。其信访形式有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上访、申诉等。其信访事项包括:不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检举、投诉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或违法行为,与诉讼活动相关的法律求助、求决、求执等问题。因此,涉诉信访往往是与具体的司法案件相关联,既可能涉及案件的实体处理问题,也可能涉及诉讼程序、案件裁判、执行、办案效率、审判作风及法官是否办案廉洁、办案态度等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信访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它集中体现了公民的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控告权、检举权,受我国法律的保护。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其法定代理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结果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二、当前涉诉信访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上下不对等,职能不顺,政令不畅。

  有的法院设有信访科(处),有专门的信访处理机构,但有的则由立案庭或审监庭负责信访工作,没有专门的信访机构,致使上下级法院之间信访机构不仅规格不统一,名称也不一致,信访工作更不能统一协调、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二)民意采集不及时,民意表达不畅通。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规定,对涉及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但事实上,对于明显该由法院自行解决的法律纠纷,信访机构一味通过行政权力按一般信访案件处理,结果事与愿违,造成推诿扯皮,问题长期得不到根本解决;甚至一味看领导脸色行事,靠领导批示和批条解决,由此又助长了群众找领导上访和越级上访之风。

  从司法机关自身来看,因一些法院缺乏专门的信访机构,当事人到法院无从反映情况和表达诉求,反映的问题也无人负责处理,造成久拖不决,致使当事人转而向地方党委政府或越级上访找领导。一些问题登记备案后,又未明确具体的解决部门和责任人,无明确的办理期限,致使问题一拖再拖,案件长期上访。

  (三)打击违法信访缺乏有效手段。

  近年来,由于对一些无理上访、闹访、缠访、违法上访、串访等行为的一再迁就、妥协、避让,致使暴力上访、抱团串访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正常上访秩序的行为时有发生,甚至直接危害到法院干警的人身安全。一些人因误解法律法规或听信个别人言论,把败诉结果归咎于法院和承办法官,不断上访;一些当事人则明知自己理亏,又不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便借机闹访,甚至煽动他人助访,或借势借力逼访,给法院施加压力,逼法院改判。对于这些无理缠访、闹访、恶意串联访的,因不易采集和固定证据,法律又无明确的打击手段,只好听之任之。

  (四)司法救助不畅,未形成社会性的救济制度。

  很多地方出台了司法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司法救助制度,但并未真正建立司法救助基金。同时因缺乏完善的司法救助申报、审批制度,致使一些因打不起官司的困难当事人和因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权益得不到保障的申请人未能得到及时的司法救助,转而步入上访队伍。

  (五)“拿钱买平安”的行政处理方式过于简单。

  目前,涉诉信访案件的数量及化解情况已成各级法院一项硬性考核指标,一些长期未结涉诉信访案件成为长期困扰法院工作的难题。为缓解眼前困难,图个一时平安,在某些领导的压力下,法院有时不得不“拿钱买平安”。由此一来,一些缠访、闹访者就走进了“会哭的娃儿有奶吃”、“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无闹无解决”的误区,且形势愈演愈烈。一些当事人为达此目的,煽动他人恶意串访,也有人专门策划、组织,从中捞取好处,甚至有个别邪教组织人员趁机介入,患感人心,煽动不明真相群众反党、反社会主义,甚至攻击人民法院。

  三、产生涉诉信访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一是改革开放促使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新的变化,积淀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形成新的社会阶层,如下岗族、农民工等,仇官仇富社会心理普遍存在;二是随着法律的修订、完善,同一案件在不同时代就会有不同的裁判结果,同一裁判在不同时代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当事人因此质疑法院,质疑国家司法;三是社会底层群众,普遍的“权力迷信”,对党政领导抱有解决问题的希望;四是重大节日、节庆、重要会议、大型活动、领导视察调研、党政班子换届等成为季节性的赴省进京访高峰期,择机访现象十分突出;五是社会诚信缺失造成恶性循环的信任危机,因缺失社会诚信,当事人宁当“老赖”也不愿履行生效判决,恶意逃避执行,申请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转而指责法院执行不力、不作为。

  (二)当事人原因。一是当事人通常缺乏系统的法律知识及诉讼知识和诉讼风险意识,一旦贩诉便开始信访;二是因缺乏法律风险规避意识,不善于做充分的风险评估和事前论证,盲目生产、盲目经营致陷入风险漩涡;三是信访不信法的潜意识影响,当事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不是选择上诉、申诉等法律途径表达新的诉求,而是迷信信访,甚至为达到某种目的,对法院生效判决,不管有理无理,先找个借口大闹一番,再依据情势发展而定。

  (三)法院自身原因。一是“立案难”尤其是“执行难”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当事人的权益得不到充分的保障;二是法院干警工作作风不实,责任意识和廉洁意识不强,在办案中,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等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干警综合素质不高,办案能力不强,案件质量不高,错案、瑕疵案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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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阅读: 合理合法 信访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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