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王某原来是同居关系,两人生下了一个小孩,后来二人分手,但何某由于经济拮据原因,拖欠孩子2014年的抚养费。近日,平昌法院干警执行和解了这起抚养费纠纷。
据悉,在王某怀孕7个月时双方解除了同居关系,后王某早产生下了王某某后便一直亲自抚养,何某却未支付任何抚养费用。平昌法院于2012年判令何某每月承担王某某抚养费300元直至其成年,每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但直到2015年初何某始终未支付2014年抚养费。由于王某某年幼,其母无力独立抚养,故于2015年1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人找到何某,联系其单位领导共同对何某做思想工作。原来何某之前育有一子,一直由其抚养,加之每月基本工资收入不足1000元,经济较为困难,故一直未主动履行抚养义务。
通过执行法官和单位领导的耐心劝说,何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随即支付了2014年抚养费3600元,履行了给付义务。
法官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18岁)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