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巴州区法院曾口法庭,被告任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女)、杨某某支付赔偿金109206.10元,被告王某向原告王某某、杨某某支付赔偿金2万元,剩余的231693元由被告王某按照调解书和欠条的约定按时支付。至此,一起历时一个多月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解结案。
去年6月2日下午2时许,王某驾驶无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搭乘王某某、杨某某和杨某(案外人),由巴州区曾口镇寿星村往曾口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寿星村砂石厂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一辆运输型拖拉机时(由任某某驾驶),王某所驾的二轮摩托车前轮压上碎石,致使摩托车连同王某及乘客王某某、杨某某、杨某(案外人)跌倒在地,造成王某某及杨某某受伤,王某某倒地后被拖拉机左后轮碾压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巴州区公安分局责任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及杨某某不承担责任。
杨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颜面部皮肤裂伤。2014年6月10日好转出院,用去医疗费2997.49元。王某某受伤后,被送至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014年7月21日出院。
巴州区法院受理该案后,主持双方多次调解,终达成由被告王某、任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杨某某赔偿50万元,其中被告王某赔偿35万元(含已垫支的98307元),被告任某某赔偿15万元(含已垫支的40793.9元)的调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