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与张某2008年登记结婚,2010年双方共同出全款55万元购买了一套房产。其中,任某父母出了18万。房产登记在我们夫妻双方名下。后我与任某因感情破裂,我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任某拿出其父母的转账记录及其独自与父母签订的借条当证据,声称该出资是借款。所以,在离婚时要求我与其共同偿还。这种情形的出资算借款吗?
律师冯剑回复: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相关条款规定,任某父母在出资时是否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问题是不能简单地以任某独自与其父母签订的借条为准的。因为任某与其父母具有利害关系,儿子离婚,父母帮助其争取利益是人之常情。所以,不能排除赵先生在离婚时与其父母补签借条之情形。李女士所述情形,任某如果除了该借条以外并没有其它证据辅助证明其父母在出资时就已经约定好是借款,其父母的出资即使有借条也不能视为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