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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州区6类人群可获殡葬救助 最高可获补助3200元

时间:2015-04-23 13:38:30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晚报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巴城一位年过七旬的老人因病去世,因属于城乡低保户家庭,符合民政部门殡葬救助对象,一场丧事办下来,家人仅花了几百元。“还是党和国家的政策好啊,要不是有这一项殡葬惠民政策,在丧葬过程中还不知道要多花多少钱呢。”逝者家属说。

  上述案例只是巴州区实施殡葬救助实施办法的一个缩影。日前,从巴州区民政局获悉,巴州区自去年9月建立殡葬救助制度以来,为城乡低保户家庭以及特殊群体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20余万元,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的丧葬负担。

  六类人群符合救助要求

  据了解,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切实减轻困难群众办丧负担,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9月制定出台了《巴中市巴州区殡葬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规定,凡是巴州区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重点优抚对象、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对象,在巴州区境内流浪、乞讨人员,以及其他需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众都可享受殡葬救助。

  六项服务费政府"限额"买单

  根据《办法》规定,符合要求的殡葬救助对象逝世后,若在巴州区殡葬服务单位办理丧葬事宜,将遗体实行火化的,将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合计3200元。其中,遗体运输费、停放费(3日内)、遗体冷冻费(3日内)、遗体火化费、骨灰寄存费(1年)五项费用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和实际支出为依据,补助最高限额为1200元;骨灰安葬费最高可补助2000元。

  办理救助申请须提供5样材料

  需要提醒广大居民的是,符合要求的殡葬救助对象逝世后,经办人或经办方需提交逝者本人的死亡证明书(正常死亡的,应提交死者所在村居委会、单位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救助对象的户口簿、身份证;救助对象持有效的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火化证、骨灰安放证以及缴费发票。

  据区民政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介绍,救助对象去世在市殡仪馆火化并在照台山及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后,殡葬救助项目费用由其丧属承办者先行垫付。然后向逝者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巴中市巴州区惠民殡葬救助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证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后,再支付殡葬服务补助费用。因特殊情况在外地火化的殡葬救助保障对象,其丧属承办者可凭上述证件、证明材料和公安机关户口注销情况证明等,按照上述程序申请享受殡葬救助政策。“敬老院、福利院和光荣院等集中供养的救助对象死亡后可直接向区民政局提出救助申请,由本单位先行支付,区民政局审批后,再支付殡葬服务补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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