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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灭失债权存风险 公证成功来化解

时间:2015-04-24 20:39:45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日,公证处成功办理了一起抵押房产灭失后为了重新规范权利义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各方当事人特别达成的合同公证。

  2010年4月,家住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的苟某某、廖某某夫妻二人向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人民币伍拾万元,龚某某、苟某某夫妻二人以提供的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的房屋作抵押,2013年5月该房产因征收被某房产开发公司拆迁,补偿给龚某某、苟某某位于平昌县江口镇某小区的两个门市及住房一套(该房产在承建中未交付)。现债务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到期,信用社在催收欠款,主张债权过程中,方知原抵押的房产已被拆迁而灭失,才如梦初醒。“这是抵押给我信用社的房产,我信用社是该房产的抵押权人,开发商和债务人怎么也不给我信用社说一下,怎么说拆就拆了呢?”带着这满腔怨气,信用社找到公证处寻求法律救济。

  鉴于上述情况,公证处首先找到原借款人苟某某、廖某某、抵押人龚某某、苟某某以及开发商和信用社坐下来一起研究一个补救方案,通过询问,开发商认为当初未告诉信用社,是因为政府要求及时拆,所以只要住宅户积极配合,就巴不得早点拆,抵押人也就顺水推舟,装作不知,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产权调换)协议,取得了某小区的两个门市及住房一套。公证人员在摸清全部情况下,与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后,达成了以下处理方案:一、原设置的抵押房产已被拆迁,成既定事实,各方互不追究责任。二、现贷款已到期,债务人又不能清结欠款,在抵押物已灭失的情况下,以所安置补偿的新房产重新设置抵押。三、开发商、债务人、抵押人对补偿给抵押人的房产的真实情况在没有房产证的情况下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能虚构补偿房屋或补偿房屋未交付来损害债权人信用社的利益。四、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因登记生效,但目前,房管局声称因条件不成熟不能登记,在条件成熟时,各方当事人要办理抵押登记。五、对于上述四点意见,形成了规范的合同,公证处对该合同依法公证。

  通过公证人员的艰苦努力,终于成功化解了一起因抵押物灭失有可能导致的一场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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