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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调研分析农村离婚案件高发成因并提出对策

时间:2015-05-06 21:07:43     作者: 87371378    来源:巴中在线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近年来,法院离婚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离婚率不断上升,特别是妇女提出离婚的案件持续增多。2012年至2014年间,通江法院11个基层法庭共受理案件4258件,其中离婚案件2438件,占基层法庭总案件数的57.3%。因此,通江法院以近几年来我县农村离婚案件为例,认真调研农村离婚案件高发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农村离婚案件高发成因:一是空间距离加大。俗话说距离产生美,但在实际生活中并非如此,空间距离加大了夫妻之间心理距离,致使夫妻感情淡漠。近几来年,农村家庭为摆脱落后的经济条件,部分家庭男人外出务工,女人留家照管老小,有的家庭夫妻因发生矛盾而分别外出务工、各走一方,直接导致了夫妻空间距离的形成,夫妻长期不在一起共同生活几乎是农村婚姻家庭的一大共性。随着时间的推移、夫妻联系减少,缺少沟通与交流,有的甚至断绝联系,夫妻之间不再相互依赖与依恋,继而导致感情的变淡与破裂。二是家庭矛盾加深。在已受理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无一例外都会提到家庭矛盾,最典型的又数婆媳矛盾。现如今婆婆与媳妇所处年代不同,生活习惯和生活观念截然不同,继而导致婆媳矛盾的产生。做婆婆的更是看不惯媳妇,而做儿媳妇的也看不惯婆婆整天唠叨、难以沟通、不接受新事物、新观念的毛病,彼此言语不和就会发生矛盾与冲突。这些矛盾如得不到及时消化,最终会影响夫妻感情的维系。三是社会认可度提升。过去,离婚会被人指责,或被看不起,认为是耻辱,如今,社会对离婚的态度开明了,夫妻感情不和就离婚,是属于正常的事,这无疑会起到一种社会导向与示范作用;同时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离婚自由观念深入人心,离婚的冲动性与随意性就会增加,从而导致离婚率上升。

  降低离婚率的对策:虽然,离婚是当事人的权利,法律似乎不应过多干涉,离婚率的居高不下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时代的进步,但维护家庭稳定是《婚姻法》的题中之义,我们也不能对离婚案件采取过于开放的态度与政策。针对农村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有关机关与组织应着力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一是恢复与增强基层组织调解功能。恢复基层组织在离婚纠纷中的调解作用,加大对基层组织的资金支持,如可以设立一定的基金来保障基层组织的调解工作的开展,也可以制定干部激励考核政策,将调解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及效果纳入干部年度政绩考核指标,对有效化解家庭矛盾,促成夫妻和好的干部给予奖励。

  二是加大传统观念教育与宣传。现如今,离婚率迅速上升的一大原因是当事人的婚姻家庭观念发生了很大转变,以自己自由、痛快为重,不重视人伦情感。因此,应加大对年轻人传统观念的教育与灌输,培养年轻人“重人伦、懂感恩”的理想情怀与道德情操,加强年轻人对社会尤其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责任感教育。充分利用如今互联网、移动网络平台发达的有利条件搭建亲情社区与论坛,推广尊老爱幼,尽职尽责的家庭美德与善良风俗。针对外来媳妇容易出现的心理偏差与地理认同缺失,积极搭建平台成立外来媳妇自助关爱中心,加大对外来媳妇的经济帮扶与心理疏导。

  三是积极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农村经济条件差,生活质量低下,城乡差距大是许多农村媳妇不愿待在农村的主要原因。因此应从根本上改变我县农村贫困落后的面貌,特别是加大对农村低收入人群和文化程度不高的新型农民工的经济扶持,为他们创造就业创业机遇。推动夫妻小型产业发展,对夫妻共同回乡创业的人员给与经济补助与政策指引。

  四是司法机构严把离婚关。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应多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对能和好的尽量做和好工作,尤其要注重未成年的成长;对不能调解和好但又达不到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的案件坚决判决不准离婚;对离婚案件中有过错的一方要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提高离婚成本。

  五是国家应制定控制离婚的政策和法规。离婚案件的高发并不是任何一名法院工作人员或一名基层法官愿意看到的,许多家庭的破裂都给当事人留下了不可磨灭的伤痛,也给无数小孩的心里留下了阴影,这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于倡导与践行文明、和谐的社会新风与理念。我们在保护公民婚姻自由的权益时更应注重对人们婚姻观念的负责任态度的培养与倡导,国家更不应对如今高发的离婚态势放任自流,应加大对离婚问题的理论研究与前沿调研,及时出台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法规,恢复对重婚罪的追加与处罚,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上对重婚罪进行宽泛性界定,以免钻法律的空子,控制离婚率的高发,努力维护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倡导社会主义新型婚爱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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