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
(一)准确定位,构建全方位、系统化、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构建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工作不仅是司法行政部门的重点工作,也是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政府应当准确定位,主动承担对社会提供基本法律服务的责任,按照“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公共服务理念,构建全方位、系统化、多元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做好纵向资源整合和横向部门联动。一是探索建立司法行政与劳保、民政、信访等部门对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司法行政部门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等部门的统筹协调,建立司法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三大调解”联动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配合机制,推动解决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职能的有效发挥。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法治宣传、基层法律服务“七结合”的运行机制,充分调动专业化团队的积极性,打造网格式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三是组织多方筹资、鼓励相关机构和个人为公共法律服务提供赞助、建立社会性公益机构,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组织形式的多样化和服务主体的多元化。确立经费保障机制确保长效运行,构建政府主导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司法行政部门组织、法律服务行业实施、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科技化、网络化、数字化服务新格局,形成结构合理、覆盖城乡、网络健全、百姓认同、惠及全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要求解决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的需要。
(二)打造品牌,构建全域性、网格化、信息化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一是依托法律援助中心建立接待“窗口”、“大调解”工作平台,围绕司法行政工作重心,探索在市(县、区)建立司法行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建立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联系点,进一步拓展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功能,整合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律师服务、公证服务等司法行政服务职能,打造综合与专业一体的“窗口化、超市化、一站式”的公共综合法律服务平台,构建“一小时”法律服务圈。二是围绕“扎根社区、服务群众、促进和谐”的工作思路,发挥“聚变”功能,搭建司法行政法律服务资源有序运作的新平台,把把自发的组织起来,分散的集中起来,把随意的规范起来,进一步推进和建强法律服务工作平台。三是通过干部向群众讲法、群众向群众普法,每一个人成为基层普法和公共法律服务的基础单元,既是法治文化的接受者又是法治建设的传播者,及早掌握社情民意,大力开展法律服务,及时化解矛盾纠纷,让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够享受到高效便捷优质的“家门口”法律服务。实现服务效益的专业化、效益化、最优化,推动司法行政整体职能的有效发挥,促进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双提升”。
(三)保障人才,构建公益性、科学化、专业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公共法律服务离不开专业精干的人才队伍支撑,作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基础单元,仅仅依靠在编人员的力量远远不够,还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一是积极发展壮大公职律师人才队伍,充分利用律师的专业知识和职业优势参与社会管理、开展公共法律服务,进一步充实法律援助中心、基层司法所、人民调委会的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实现法律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良性结合,确保法律服务的法律性、规范性、专业性,形成公职律师、社会律师相互补充的格局,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二是充分调动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员、人民调解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积极性,着力培养和选拔那些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又有较高的实践操作能力且乐心于公共法律服务的人员,确立竞争机制、奖惩机制、人才发展机制和教学相长机制。利用律师、公证员等专业人员的优势,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选拔经验丰富、理论扎实的法律服务人员组成讲师团,为体系内工作人员定期授课,多渠道提升其理论水平和整体服务能力;实行优胜劣汰的方式,将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将考核结果纳入干部总体评价,对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认真,任务不落实的相关机构人员,严肃处理其所在机构和个人,并责令辞退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四是培养和扶持发展更多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民间组织,用公益服务的宗旨号召辖区内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热爱公益事业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公证员、教师等成立志愿者服务队伍,有效减轻政府负担,缓解编制不足问题。培育和规范社会力量,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工作制度,将其转化为稳定有力的服务资源,积极开展公益性法律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人员的多层次需求。
(四)落实资金,构建政府化、法治化、保障化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经济基础决定了上层建筑,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转离不开资金的支持。一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需要政府提供有力的政策保障和持续稳定的资金支持,公共法律服务应当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从传统的无偿公益转变为有偿服务,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以此作为一种成熟可行持续有效的运行机制,才能充分调动法律服务人员的积极性,确保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高效率、低风险、低失误。二是由司法行政部门牵头设立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基金,提出服务项目,制定服务标准,进一步优化配置基层人员,保障公共服务人员的基本待遇。三是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广泛募集资金,对一些自发组织的公共法律服务团体,经团体申请,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可以给予资金支持,构建政府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建的格局。(作者系平昌县司法局工会副主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