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前发生的一起车祸,责任方没有赔偿,近日,经法官调解,当事人兑现了部分赔偿,承诺余下的部分于明年5月前还清。
1998年6月下旬,南江县下两镇发生一起车祸,喻某某驾驶小轿车从下两镇返回巴城的途中,在下两镇附近与前面来车相会后,发现前方有障碍,喻某某操作不当,致使小轿车驶出公路左侧,翻下30米高崖下的河中,造成车上何某某和喻某某受伤、何某某的一名家人死亡。后经南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喻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当年判决喻某某赔偿何某某各项费用共计4万多元。但喻某某没有赔偿,此后不知去向。
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近日,何某某和喻某某来到法院门口,发生了摩擦,喻某某自称并非不赔偿,而是当年事发时,自己也身受重伤,去了外地养伤。对此,何某某认为自己辛苦找寻喻某某17年,喻某某却一直避而不见。
在法官的调解下,按照银行利率计算,现在喻某某应赔偿何某某8万多元,最终协商为8万元整。喻某某当即支付了2万元,并承诺剩下的6万元在明年5月前还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