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巴中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再次提高全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这是巴中市2012年统一执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来第四次提标。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分别是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测算。依据市人社局、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205元计算:
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34元提高到1633元:
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228元提高到1306元;
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21元提高到980元。
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参照执行。新标准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