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市再度提高全市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月1633元;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提高到每月1306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提高到每月980元。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标准分别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30%进行测算。
据了解,2014年,巴中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39205元。根据计算,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534元提高到1633元;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1228元提高到1306元;因病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921元提高到980元。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公务员、因战因公伤残人员参照执行。
该标准执行时间为2015年7月至2016年6月,这是巴中市2012年统一执行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以来的第四次提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