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巴中中院按照省法院的要求,在相关兄弟法院的协助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对故意杀人罪犯张某以注射方式执行死刑。这是死刑执行方式改革以来巴中法院首例注射执行死刑。
2013年3月17日上午,被告人张某在个体医生处看完病回家途中,不慎将所购买的药物丢失在周家门口公路上。中午13时许,张某发现药物丢失,在被害人宋某某门口询问,宋某某称没有捡到。张某认为宋某某捡了有意不归还,使自己的病不能康复,便产生杀死宋某某全家的报复恶念。张某捡起一根钢管,猛击宋某某的头部,致宋某某当场死亡。宋某某的儿媳郭某抱着她女儿徐婷准备离开,张某持钢管分别击打母女二人头部,致二人头部重伤。随后,张某将宋某某家的门、窗、洗衣机等物打烂。将赶回家的宋某某丈夫徐某某打致轻微伤,将前来劝解的村书记张某某打致轻微伤。宋某某之弟宋某平、侄儿宋某赶到准备抢救郭某,宋某被张某用钢管击打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宋某平被打致轻微伤。
一审以被告人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提起上诉,被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核准,据此,作出了执行的命令。
接到命令后,巴中中院制定了详细实施方案,确定了2015年7月15日上午在被告人张某的关押地通江县执行。为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经省法院协调,宜宾市中院予以协助执行。根据张某及其亲属的申请,执行前安排了张某与其亲属会见后,依法对其执行了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