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提供的材料,现在我们决定对该刑事自诉案件进行审理立案。”7月24日,马大成(化名)的儿子马小成(化名)走进了巴州区人民法院,他将一起因拒不执行判决的《刑事自诉状》交到了法官手中。据介绍,这是四川省首例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自诉案件受理立案。
经查,2011年5月4日,巴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马大成与被执行人杨民(化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2008年6月10日,杨民将属己所有的位于巴中二中3幢1单元702号85.633平方米的房屋及其室内家具、楼顶以7.5万元卖给申请人马大成。”因杨民久拖不办理产权过户和交付房屋,申请人马大成于2010年6月1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效力及交付房屋。该院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判决:“原告马大成与被告杨民于2008年6月10日签订《购房协议》中除所涉出售房屋楼顶的约定无效外,其余合同条款有效。”该判决于2010年8月31日宣判并送达杨民与马大成。
2010年10月18日,杨民又与钟帆签定《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出售给马大成的房屋作价13万(实际25万元)又转售给钟帆(化名)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致使法院在受理执行案件前财产已经转售他人无法交付房屋。法院对被执行人杨民司法拘留后仍然无果,遂于2011年6月24日裁定:终止本案的执行。2012年6月20日,马大成(已故)之妻朱秀兰(化名)及其子女马小成等向法院报案,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杨民的合同诈骗罪、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今年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正式实施后,马小成将一份《刑事自诉状》交到巴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受理立案。巴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平介绍,“在以前的法律中,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的应当通过公诉程序处理,但《解释》实施后,规定了符合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可以提起自诉(即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诉讼)。”巴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李平介绍,自诉立案更有利于加大对“老赖”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