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细标准
从《决定》到《指标体系》再到《评价标准》、《评估办法》,将法治建设的内容越来越细化,越来越具有操作性,是从宏观到微观再到具体操作的过程。
《评价标准》共7个方面,25项二级指标,80项三级指标。主要解决七个方面的突出问题:一是针对领导体制、执政方式、法治机制等关键节点评价依法执政;二是针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等关键环节评价科学立法;三是针对履职、决策、执法、监督等刚性约束评价依法行政;四是针对改革、规范、公开、监督等关键部位评价公正司法;五是针对治理体系、公共安全、矛盾纠纷化解等重要方面评价社会法治;六是针对宣教机制构建、“法律七进”落地等重要落点评价学法用法;七是针对党内监督、人大监督等八个节点评价监督工作,针对问责、考核等重点工作评价保障情况。
《评估办法》作为实施《评价标准》的基本手段,重点突出评估主体、评估内容、评估方式和评估结果运用四个关键环节,共6章24条,回答了“谁来评、评什么、怎么评、怎么用”四个要件。一是明确上级评估、自我评估、社会评估三类评估主体。二是依据决定和指标体系确定七个方面评估内容。三是通过方案制定、评估实施、结果反馈等七个环节全程吸收相关方面参与,提高评估过程与结果的公开、公正和公信。四是把评估结果运用到干部选任、绩效考核、约谈整改等方面,实现以评促改既定目标。
据了解,评估实施前,市依法治市办将依据《评估办法》,按照《评价标准》的定性指标并对其三级指标进行适度量化,制定评估方案,于评估开始前1个月向社会公布。
同时,依法治市是一个动态过程,目前形成的《评价标准》和《评估办法》均为试行,正式颁布实施后,还要随着法治实践的深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评估工作的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