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理确定对象。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年人均收入线标准按照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确定,住房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2㎡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含50㎡)以下的标准确定。
(2)实行分类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的方式;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主要通过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建设的公租房解决基本居住需求。
(3)实行轮候保障。建立公租房轮候档案,加强对轮候家庭人员住房、收入等情况的动态监管,主管部门根据公租房建设规划、年度计划和需求申报情况,依据申报时间和困难程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实行轮候分配。
(4)健全退出机制。建立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运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住建、公安、民政、社保、税务等部门业务协同办理,对申请人家庭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实现住房保障有序准入、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