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出台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海拔35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将对组织者和个人进行罚款。未经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发生登山事故,救援单位事后有权向受援者进行追偿。
此次新修订的《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不仅规定了处罚办法,还增加了对违规从事登山活动的个人进行追偿,不少登山爱好者都表示,追偿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户外运动。修订后的《办法》把山高限制的“分水岭”设置在了海拔3500米。
四川省此次新修订的《登山管理办法》对于在海拔3500米以下山峰开展登山活动的登山者提出的要求是,可以在活动实施前向当地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山峰管理机构或山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行前登记。这也将为一旦发生事故后的救援行动赢得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