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与各位探讨三个我的感受。
第一,结婚证代表的婚姻关系,它只是一种契约关系,而不是一劳永逸的定心丸、或万劫不复的大监狱。 所以安全感本不建立在“结婚证”上,而是建立在对于情感关系的继续的、长期的、互动地投入和维护上;约束感也不必建立在“结婚证”上,而是建立在对一份滋养内心、于己有益的关系的不愿失去和因此不愿破坏上。
因此真正的安全感是一种“动态平衡”,也就是接受危机存在下的辩证的安全感。反之,你的“安全感”才是真的不安全。所谓有效期言论,如果有那么点意义,就是给了婚姻“向死而生”、“生于忧患”才有的生命力。别让“安全感”杀了你本来可以有的安全。
第二,既然是一种契约关系,那婚姻里,谁都不是谁的“私有财产”。 丈夫不是妻子的、妻子不是丈夫的、孩子也不是妈妈或爸爸的。请一定要明白,你的他/她,是“别人”、“别人”、“别人”(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哈)。
既然是“别人”了,那夫妻基于契约的合作里,就应该有商量、有体量、有原谅、有理解、有化解、有让步,不存在你就应该把生命里的所有都给对方、或对方什么都该归你管,也不存在对方有多么对不起你或罪该万死。一旦回撤到这里看待婚姻,人人都会从“欠多还少”的状态走到“欠少还多”,还会感慨老天待自己如此好,一个契约合作人,居然还能与自己有爱情、有默契、有彼此欣赏,那婚姻该多有意思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