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合同”的兴起本身就是个前车之鉴
不少地方的计生条例强调“计生合同”是由居委会、村委会来签订。我国有基层自治的相关法律体系,而把“计生合同”纳入到这个系统之后,那些强制性的罚款或者规定便成为了“自治”的一部分,一切都看起来合法又合理,是社区居民、村民“民主”的产物。
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国家卫计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司副司长苏荣挂曾发表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问题研究》一文,2002年前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与之配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条例》对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作了严格限制,一些以往行之有效的带有强制色彩的管理手段不得不予以取缔,使得基层干部感叹‘没法有法儿,有法没法儿’ 。他们希望利用村民自治的形式,弥补‘生育过程’ 管理手段的缺失,即:把以往的合同管理与村民自治、订立村规民约结合起来, 以使对‘生育过程管理’ 有一个合法的形式。”

计生和村民自治联系起来是一种普遍方式
所以,“计生合同”恐怕很难称是有关部门有了“服务”意识的产物,反而是应对法律的变更做出的手段。苏副司长的论文中还引用了这样一个很到位的评价——“在工作指导思想上不是对村民权利的保障, 而是让村民通过‘民主形式’对自身权利进行限制,在原来的基础上绑上了新的绳索。”
“民治”变相改为“治民”之外,“计生合同”更是把管理从区政府、乡镇政府完全下沉到了村、社区这一级,较以往管得更细。
得小心一些地方利用“合同”来做幌子,继续做计生捆绑
华商报11月28号还报道了这么一条新闻:2008年,张女士的孙女出生,儿子、儿媳妇商量不再生育二胎,就签了《放弃生育二孩协议书》,并领取了独生子女奖励金4000元。可去年儿媳妇怀孕了,她到村上办准生证,但被要求退还之前领取的奖励金,还要付违约金,她觉得不合理,就迟迟没办成。今年2月,小孙子出生了,最近孩子生病住院,因无准生证,参加的合疗(编者注:即合作医疗)无法报销。张女士说,他们同意退还奖励金4000元,但被要求另交4000元违约金。
返还奖金没问题,可是还得交4000元的违约金太说不过去了。这个例子反映出,一些以前签订的“合同”对于二孩政策留有不合理的干扰功能。

还有一个更加“无辜”的案例,去年4月,《羊城晚报》报道,“(4月)10日,中山市卫计部门公布,申请‘单独二孩’不能捆绑任何附加条件。11日,东区起湾社区一对夫妻前往居委会办理‘二孩’申请时,却被告知必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合同书明确规定生育二孩后应在90天内结扎,并在合同上约定200元至600元不等的违约金。”
上面这个例子则说明,“全面二孩”放开后,由于惧怕政策调整、松绑,“合同”恐怕会更普遍,以变相强制保证某些部门的利益。
总结:不管是什么样的合同,不平等签订的都谈不上违约一说,更不能以“合同”来做变相的罚款与捆绑。














